判决
一审二审学生均败诉
2013年9月24日,章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江西理工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江西理工大学结合《高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违纪处分规定》并无不当。
“张成作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在考试中找人替考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本应痛定思痛,但张成仍未悔改,又在清欠考试中,夹带作弊,触犯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校规。江西理工大学依法给予张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还认为,张成曾于2011年考试找人替考,被处留校察看处分,初次触犯校规时,学校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给了改正的机会,在受到留校察看处罚的同时,受到该处分的还有其他几位学生,但其他学生均珍惜学校给予的机会,未再触犯校规,张成却在2013年4月的考试中再次作弊,触犯校规,学校自身不存在重大教育缺失。
一审宣判后,张成不服判决,向赣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江西理工大学有权依据《教育法》及《高校管理规定》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且《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与《高校管理规定》并不矛盾或抵触。江西理工大学对上诉人张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上诉人因为作弊已经受到了留校察看处分,上诉人再次考试作弊,属于情节较重,江西理工大学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结果不无不妥。
赣州中院于今年4月18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