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
另外,张成指出,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认定了他请人代考、夹带作弊两项违纪行为,从而合并认定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情形,这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我请人代考的行为已经受到处分,并且已执行完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重复处罚。”
张成的起诉状还称,本次应该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只有夹带纸条这一事实,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夹带、传递纸条(团)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显然,夹带纸条行为属于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此外,《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是指本次作弊行为本身严重,而不是指与此前的作弊行为合并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学校将此前已经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且执行期满的违纪行为与本次夹带行为合并认定为“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江西理工大学认为,张成在校期间实施了两次独立的作弊行为,并非对一个行为给予两次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针对的是张成“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第二次行为。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意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外,“处罚”和“处分”是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