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一、开除学籍是否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张成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只有七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然而,他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除的情形,因此学校对夹带纸条行为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他还认为江西理工大学校规与教育部制定的《高校管理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
“虽然都规定了作弊多次可开除学籍,但是两者对学生违规违纪受到处分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次数规定不同。我此前只受到一次纪律处分,而不是屡次(多次)受到纪律处分。”张成据此认为,理工大学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校管理规定》,江西理工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对此,江西理工大学认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是根据国家《高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并未突破上位规章创设新的规定,只是对上位规章概括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进行了具体列举。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