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名考生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笔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多地都发生了高考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2011年,安徽省全椒县三圣中学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卫生学校14名学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志愿被篡改,第一志愿均变成山东某职业学院;同样是2012年,四川省眉山市万胜高中10余名学生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为“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涉事教师在未获得考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篡改考生志愿,严重侵害了考生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不仅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保护公民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
“教师篡改志愿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考生的劳动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院长谢立斌指出,从我国国情出发,高考后就读于什么样的学校和专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考生日后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发展前景。因此,高考志愿的填写其实是一种重要的职业选择。
谢立斌认为,“劳动权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自由选择职业以及在这个职业从业的自由。由于考生最终选择就读于高职院校,他们所学习的技能相较于其他普通大学生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对其日后的就业和发展影响也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