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常德市纪委查办津市市教育系统系列案,黄兆康涉嫌收受贿赂一事浮出水面。
当年4月17日,津市市纪委对黄兆康进行调查,他交待了收受10万元贿赂的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7月10日,津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津市法院 提起公诉。2012年10月10日,津市法院作出判决,黄兆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黄兆康未上诉、抗诉。
2013年3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刑事裁定,同意津市法院判决结果,并依法将本案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年8月1日,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津市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11月1日,津市法院依法重新立案,另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结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兆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向谋利,后收受其巨额“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
此案审判长黄芳解释,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