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学期,按照有关规定,幼儿园的收费都交到财政局非税局,财政局不同意教育局将应分得的利润作为回购向某股份的资金。因此,向某向黄 兆康提出,创立长期合作办园模式。2010年11月28日,黄兆康代表津市市教育局与向某重新签订协议,实行长期合作,教育局不再偿还投资款,公办老师工 资仍由财政发放。
协议约定,教育局仅占幼儿园51%的股份,幼儿园毕业生每年不超过150名进入二完小就读。津市教育局必须保证,在园的公办教师由财政统发工资。
受贿10万作购房首付款
2008年12月,黄兆康告诉向某,他需要筹集教育局集资款,想向向某借钱。“他告诉我,教育局给每个班子成员下达集资任务,支付1分以上的利息。他想借10万元,只借几个月,到时候连本带息一并偿还。”向某事后交代。
据知,黄兆康共集资40万元。2009年4月,津市教育局将该笔集资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275元转入黄的私人账户。此后,黄兆康告诉向某集资款本息已退。“他称现在房子涨价太快,想换套大一点的房子,问我能否推迟还钱。”向某应允了。
2010年上半年,黄兆康再次找到向某称要推迟还钱。向某当即表示这笔钱不用还了,黄没有拒绝。
2010年1月,黄兆康取出9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其他1.4万余元用于日常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