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补助资金3个月未启动项目 资金将收回
该《办法》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须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另行安排。
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