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0.20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切实提高小学教员待遇办法》。规定:国民学校教员之最低薪金应“以当地个人食衣住三者所需生活费用之三倍为标准”,“国民学校教师之子女免费入学、给假待遇及退休金抚恤金等之给予均应依照颁《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教员登记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之规定切实施行。”
1946.11.22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计划规定:自1946年1月起,于五年内“使全国各地所有学龄儿童和成年失学民众,均能分别受相当时期主义务教育与补习教育”。
1947.5国民政府教育部决定继续进行高中毕业会考。上海、南京应届毕业生群起反对。教育界、舆论界支持学生,《大公报》于5月1日发表社论《中学会考不应恢复》。
(附:6月2日,教育部被迫发出通令,本年暑假高中毕业会考暂缓一年举行。)
1947.7.3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各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本年招收新生,应切实估量师资设备情形订定招生名额,录取标准尽量提高,录取新生总数以不超过本届毕业生为原则。以免增加教室与宿舍等之困难。
1947.7.10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公费给予办法》12条。符合条件的公费生免缴学膳宿费全数。凡享受公费待遇之学生在修业期间,其学校或操行成绩有一项不及格者,应停止其公费。
1947.8.7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扩充女子师范教育,鼓励女子终身从事教育事业两项措施,一、各地应设置女子师范学校,于小学及初中毕业生中选择优秀女生鼓励其就学。二、各地教育行政机关对女子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充分给予职业上之保障及奖励,尽先录用。
1947.9.13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重申坚持“干部教育第一,国民教育第二”的方针,《指示》指出:东北知识青年主要是中学生,他们头脑中盲目正统观念还占统治地位,中学必须完成改造学生思想的工作。
1948.5.12《人民日报》发表短论《坚决纠正学校教育的“左”的错误》。短论指出:去年秋季,有些地方借口“贫雇路线”,“树立贫雇骨干”;极其错误地把农村的阶级划分,阶级斗争搬到学校里边来,称之为“挤封建”。这些严重错误,完全违背了毛主席所规定的“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凡是发生这类错误的地区,各地政府、学校要坚决纠正。
1948.8.3国民政府教育部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局:遵照宪法第164条之规定,即教育、科学、文化经费,中央不得少于总预算之15%,省级不得少于25%,县市级不得少于35%,编制教育、科学、文化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