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庭审中,于小乐的母亲秦某认为,老师没收孩子玩具时没有及时纠正劝说开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在老师和学生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学校则认为,小乐违反校纪,将游戏机带到学校,家长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而班主任老师的处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在收到于小乐轻生的信息后,家长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说和安抚,对本次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4年8月,米东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乌市某小学赔偿原告于小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1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原告方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释法】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于小乐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上课期间,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本案中作为教育机构的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异常,在管理上出现纰漏。故对于原告于小乐的损伤,被告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于小乐在课间玩游戏机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老师对其的管理并无不当。于小乐在午休期间产生轻生的念头,并以短信形式告知其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做到充分的注意并加以防范,因此对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