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5.31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规定每年8月27日孔子诞辰为教师节,原有的“六六”教师节自本年起废止。
1939.7.28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21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年限一律定为3年,服务期间不得升学及从事教育以外的工作。如成绩优良志愿入师范学院时得呈准报考。“中华民国人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机关一律受国家监督,并负推行国家所定教育政策之义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人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
“国立大学及国立专科学校之设立,应注重地区之需要,以维持各地区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机会均等,而促进全国文化之平衡发展。”
“教育经费之最低限度,在中央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区及县市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其依法律独立之教育基金并予以保障。贫瘠省区之教育经费,由国库补助之。”
“国家对于下列事业及人民予以奖励或补助:(一)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二)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三)于学术技术有发明者;(四)从事教育成绩优良久于其职者;(五)学生品行俱优无力升学者。” 1939.10.24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规程》38条。《规程》规定:幼稚园的目的是增进幼稚儿童身心健康,力谋幼儿快乐幸福,培养优良习惯,协助家庭养教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的改进。
1940.5.9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奖励职业学校职业教员进修暂行办法》11条。《办法》规定:为奖励教师进修设进修奖金名额,奖金核定后送指定学校、机关进修半年,进修期满后回原校服务至少2年。
1940.5.18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小学教员待遇规程》16条。《规程》规定:小学教员薪给每年以12个月计算,按月实足发给;婚、丧、生育假仍领原薪;乡村小学教员得接受儿童家庭供给食宿;子女入学免费。年功加俸等。
(附:7月6日教育部公布根据《规程》分别订定的《小学教员子女入学免费办法》11条;《小学教员年功加俸办法》11条;《优良小学教员奖励办法》13条;《小学教员储金办法》13条;《小学教员薪给支配及实施办法》12条;《儿童家庭供给小学教员食宿办学》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