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与要求,我市认真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推进落实就业促进和技能提升等各项工作,全市就业总量和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应对就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一)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形势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解决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组织、资金安排、政策落实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市政府将继续把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通报就业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二)认真做好失业调控预警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认清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抓紧制定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按月形成预警分析报告。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现象时,应立即启动并实施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及早控制和解决由于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合理安排应急资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协作,共同对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关闭动向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岗位流失情况。
(三)严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期内可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确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企业,除第四十二条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减外,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企业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未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
(四)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制定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企业缴费费率下浮20%左右。
(五)鼓励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经认定,对困难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6个月;对组织职工开展《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职业技能晋级培训的,由市政府按照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六)发挥培训促就业的效用。继续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大政发 [2011] 4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1] 46号)各项规定。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认真做好培训后就业率的考核,重点支持就业率高的定点培训机构。
(七)推进特色产业职业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工作要求,在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之外自行确定具有本地区产业特色的培训项目和组织方式。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市县、先导区特色产业培训的开展情况,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或经招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同级政府已支付相应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特色产业培训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
(八)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大投入,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加快推进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满足本地区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对同级政府立项建设的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由市政府按不高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市政府出资支持自主开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四、实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实行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扶持对象扩展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全体创业者(以下称初次创业人员)。按规定全面落实促进自主创业的各项税收、收费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人员,3年内不收取个体劳动者或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初次创业人员,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鼓励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创业经营实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经营实体,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创业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创业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创业经营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超过20人时不再享受上述补贴。市政府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突出的优秀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一)扶持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采取政府投资、民办公助等方式,广泛建立和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市政府将适时认定一批示范性强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予以适当补助。对各级政府为劳动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或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面向所有初次创业人员大力开展创业孵化工作,通过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服务,帮助初次创业人员成功开办经营实体,扶持创业经营实体成功起步发展,由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经营实体且该经营实体退出孵化基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由市政府一次性予以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