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江苏省从省到县 (区),已经完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实体化建设。”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周英告诉记者, “在硬件上,全省的仲裁院基本上都是按一大一小两个仲裁庭和一个调解室的标准建设;在软件上,我们开发出了仲裁软件管理系统,让所有案件的处理进程都能在网上实时看到。”
与此相伴的还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协调和创新。调解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争议处理机制。记者在走访的南京市江宁区、太仓市、海安县等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中,看到了一整套将各个层面的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的社会大调解机制。而在解决裁审对接的问题上,记者也看到在仲裁庭设立巡回法庭的独特设计。周英告诉记者,目前江苏省通过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所占的案件比例,已达总数的60%以上;为了实现裁审之间的无缝对接,现在江苏区县一级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已经全部设立巡回法庭,让仲裁员和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一起调解、裁判,大大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再加上劳动保障监察和信访,我国已经形成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救济的立体网络,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了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渠道。
提高组织化程度 打造协调机制
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均衡合作的。高度的社会化和组织化是现代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起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协调机制。
“去年我们厂工人每天的工资大概60元,今年杂工和辅助工每天都能拿到80元,正常工每天能拿到150元。这些都是我们和老板谈出来的。”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村,于兰娣告诉记者。于兰娣是当地的村民,也是该村里森斯伯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她身上那种现代产业工人的开朗和自信让人感奋。
“工人是水,企业是舟。企业要想稳步向前,必须善待每一个职工。实施工资集体协商8年来,我们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凝聚力更强了,职工与老板之间的关系更融洽了。这项机制给我们村带来了多赢的局面。”该厂老板嵇庆卫如此感慨。
于兰娣和嵇庆卫所提到的协商,就是当地文体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而这也是我国在微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近年来,各级人社部门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点。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中,很多地区已经开始积极稳妥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年底,经各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达96.2万份,覆盖职工1.22亿人。
“目前,江苏省各级三方机制对处理工资集体协商、集体争议案件等的助推作用越来越明显。”江苏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顾潮告诉记者, “我们的集体协商注重沟通、协商和共赢。面对我国当下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还不够成熟的局面,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就非常必要和重要,而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将社会领域的活力激发出来。”
顾潮所言的三方机制,就是我国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机制。2001年8月3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启动。到2005年年底 “十五”规划完成之时,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目前,许多地方还将该机制延伸至乡镇(街道)。
“为了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也为了保证履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我们镇的三方机制每年都会进行1次到2次的集中性督查。”小纪镇党委书记任华高告诉记者, “通过三方机制,我们可以将更多的社会资源整合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这些机制的建立,使得我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有了更多手段。目前,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机制;中央、省和市三级都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再加上政府层面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队伍,一个全方位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已经形成。有了这些协调机制,我国足以面对未来更加复杂的劳动关系协调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