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证教育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地位,并就督导形式、职责等各方面进行细化,保障督导制度实施。今后,每五所学校为一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
据了解,教育督导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教育目标实现,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制度。《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包括:“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对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专职督学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兼职督学设有首席督学和督学顾问,并根据兼职督学的职责和领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将进行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其中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在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安排上,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每五所学校为一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